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Labors Union::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Labors Union

要點規章

Bylaws

[工會] 理監事選舉辦法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會第1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通過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16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暨相關法規辦理。

第3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產生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第4條
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登記參加為本會理事或監事選舉之候選人,經公告通知後不登記者視同放棄。

第5條
本會理事、監事選舉須於選舉前30日公告。

第6條
候選人登記應自公告規定之日起7日內填寫候選人登記申請表(A3),親自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登記截止後10日內依登記順序在本會公開抽籤決定選票號次並公告之,不克親自抽籤者由本會代為抽籤。撤銷登記時,應填寫候選人撤銷登記聲明書(A4)親自送達本會,經抽籤決定選票號次後不得撤銷。

第7條
理事、監事選舉票,由本會製備,選舉事務由現任理事會主持,並函請上級工會及主管機關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8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須有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之出席,方得投票,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票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候補當選人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9條
選舉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持人徵得監選員之同意,宣佈全部無效。
不用規定之選舉票及選舉工具者。
所選人數超過定額者。
選舉票內夾寫其他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選舉票撕破不完整者。
其他顯有暗示作用者。

第10條
選舉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持人徵得監選員之同意宣佈部份無效。
圈選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圈選後經塗改者。
對同一人圈二圈以上者。

第11條
理事、監事選舉完畢後,由本會造冊函請苗栗縣政府核發當選證明書,任期同工會章程第20條之規定。

第12條
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依據本會章程第17條之規定分別選舉之。

第13條
候選人競選活動不得影響公務,破壞秩序及妨害他人,並遵守辦公處所之規定。

第14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