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Labors Union::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Labors Union

要點規章

Bylaws

[工會] 理監事罷免辦法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理事、監事罷免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會第1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1條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監事罷免依本辦法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2條
理事、監事罷免,以記名單記法親自出席投票並不得以委託方式辦理。

第3條
理事、監事罷免事務由本會主持,並依有關法令規定函請上級工會或主管機關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4條
理事、監事之罷免案,應提出罷免聲請書(A5)並敘述罷免理由,經會員(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連署後受理。本會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3日內,應提供罷免聲請書影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會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本會在被聲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限截止日期後之14日內辦理罷免案之投票。經應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第5條
本會應於收到會員(代表)大會移送之罷免案及答辯書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案。
三、答辯書。

第6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7條
罷免案經會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8條
理事、監事非經就任之日起滿一年,不得罷免;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9條
罷免案成立後,所遺理事、監事缺應暫由後補理事、監事遞補。
補選後之理事、監事任期視同一任,並受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

第10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