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Labors Union::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Labors Union

要點規章

Bylaws

[工會] 勞資會議代表選舉及罷免辦法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及罷免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會第1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第4屆會員大會臨時會修訂通過


第1條
本辦法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產生,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第3條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員工,年滿十五歲,得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第4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應選名額,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核報之額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本會當屆理事當選額數,不得超過勞方代表總額之三分之二。

第5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應於選舉登記日前十五日公告選舉事項,具代表選舉資格之會員,得於選舉登記期間內,填寫候選人登記申請表(A6)親自登記為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七日內依登記順序在本會集中公開抽籤,決定選舉票號次並公告之;候選人不克親自抽籤者,由本會代抽,撤銷候選登記者,應於抽籤前填寫候選人撤銷登記聲明書(A7),親自送達本會,經抽籤決定選舉票號次後,不得撤銷。

第6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加蓋本會圖記。

第8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須有會員(代表)大會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投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當選名額需參照第4條之比例限制。票數相同者,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之二分之一。

第9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至任期屆滿。勞方代表有不盡職或違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損害本會名譽或會員權益者,經監事會查證屬實,理事會得提請會員(代表)大會罷免之,經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得以予罷免,由候補代表遞補至其任期屆滿。

第10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當選人名冊由本會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轉主管機關核備後,由本會頒發當選證明書。

第11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