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Labors Union::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Labors Union

要點規章

Bylaws

[推選代表] 院務會議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推派院務會議代表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第1屆第4次會員大會訂定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照「國家衛生研究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第2條規定辦理。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工會代表係為國家衛生研究院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推派參與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院務會議。

第3條
工會代表之資格、推派、撤換及運作等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須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資格

第4條
工會代表候選人之資格,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會現任理事者。
二、本院現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三、本會會員入會連續滿2年以上。

第三章 推派、任期、撤換

第5條
工會代表應由理監事會就具有資格者,按應選名額,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選舉產生,同時選出三分之一名額之候補工會代表。

第6條
理監事會應就選舉結果於選後二十日內公佈。

第7條
工會代表之任期與國衛院院務代表任期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8條
工會代表若有不法與不適任或情節重大之情事時,經本會監事(會)查證屬實,逕送理監事會議處,且當事人應出席會議申覆;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解職撤換之並永久喪失擔任工會(代表)之資格,解職出缺之工會代表依序由候補工會代表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四章 義務

第9條
工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盡下列各款之義務:
一、不得違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之決議。
二、不得有違害本會或會員權益之情事。
三、代表應善盡職責,會議三日前應提供會議資料予本會彙整,不得隱瞞院務會議各項資訊。
四、應親自出、列席院務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召開之定期與不定期會議。
五、院務會議會議結束後,代表應於下次工會理事會中提出書面報告或口頭報告;緊急性、急迫性之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後一日內即刻向本會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10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