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Labors Union::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企業工會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Labors Union

要點規章

Bylaws

[推選代表]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工會推選勞工代表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09月18日本會第1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之產生,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第3條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員工,年滿二十歲,在本院繼績工作一年以上者,得被推選為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

第4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應選名額,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5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之選舉,應於選舉登記日前十五日公告選舉事項,具代表選舉資格之會員,得於選舉登記期間內,填寫候選人登記申請表(A10)親自登記為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七日內依登記順序在本會集中公開抽籤,決定選舉票號次並公告之;候選人不克親自抽籤者,由本會代抽,撤銷候選登記者,應於抽籤前填寫候選人撤銷登記聲明書(A11),親自送達本會,經抽籤決定選舉票號次後,不得撤銷。

第6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加蓋本會圖記。

第7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之選舉,須有會員(代表)大會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投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者,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候補代表名額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四條規定。

第8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至任期屆滿。勞工代表有不盡職或違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損害本會名譽或會員權益者,經監事(會)查證屬實,理事會得提請(代表)大會罷免之,經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得以予罷免,由候補代表遞補至其任期屆滿。

第9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